问题:关于附加税扣除(继续教育)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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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不算,继续教育 适用范围和条件: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会计继续教育并不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也不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不能按照专项附加的继续教育支出进行扣除。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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