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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青政[1985]63号)》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西宁市区按百分之七;建制镇(县级镇)和县城所在地镇,按百分之五;其他镇按百分之一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关于调整青海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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