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继续教育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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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综上所述,原则上在境内就读的,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教育部门的学籍信息,只要报名后,学籍录到教育部门的系统里就可以开始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关于学籍信息的查询,建议咨询教育部门。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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