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延期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何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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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我公司2019年6月与一家境外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款项于2019年12月一次性支付,我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了6-12月的费用并在所得税申报时扣除,由于特殊原因与境外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款项延期到2020年3月支付。请问我公司是否应于2020年3月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扣缴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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