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现就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税务机关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关联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及其他避税情况可进行的税务调整。这就是特别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只加收利息。现将有关事项简析如下: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