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何为有效的纳税担保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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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3月5日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向天安登云作出的榕地外税通(2014)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2014年5月4日,天安登云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天安登云截止2014年5月14日尚未补缴榕地外税通(2014)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所确定的税款,对天安登云提供的担保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亦未确认。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于是认为天安登云不满足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作出榕地税复不受(201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2014年5月19日送达天安登云。 天安登云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已经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提交担保,则是已经提供了担保,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就应当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法院经审理,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意见一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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