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海关与税务机关税款滞纳金差异应引起重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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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税款征收的角度来看,海关与税务机关均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定滞纳金的征收,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的特别规定,海关在征收滞纳金时与国内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应当引起重视。 一、计算滞纳金的起止日期不同 国内税务机关的滞纳金起止日期只有一段,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实际缴纳之日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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