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务机关稽查时限过长“暂不予退税”,出口型企业权利如何保障?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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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规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主观税务机关对涉案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对于企业涉嫌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而税务机关需要暂停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并实施税务稽查的这一环节中,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边界,使得在实务中往往存在税务机关滥用职权、不当侵害企业出口退税的权益。本文以案说法,认为税务机关在依职权对企业作出暂停出口退税首先应当具有初步的证据支持,并履行告知义务,及时作出后续相应的处理,对于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及时结案并恢复出口退税。 一、案情简介 襄阳市金港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湾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01日,主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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