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农产品进项这么复杂,怎么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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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原农产品扣除力度13%=11%+2%“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于生产领用当期(注意非购进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二)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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