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务机关怎么对偷税、漏水、欠税追征?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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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滞纳金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能否超过本金?与行政强制法的滞纳金(加收条件、起算时间、是否减免) 执行情况?人大看法?税收征管法修订为税收利息(原滞纳金?) 2、对临时从事经营的强制措施 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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