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怎么看待税收救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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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 对于税收征收案件而言,除了征收正当程序听证外,只能选择复议,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即便是征收正当程序听证,复议也是法院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对于欠税案件和退税案件而言,纳税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之间进行选择,也可以选择先行政复议再提起税务诉讼。而纳税人无需支付所通知缴纳的税款,可以直接向税务法院起诉。 二、德国 对纳税人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的确认之诉或是对行政机关驳回纳税人申请所提起的义务诉讼,应适用复议前置规则。对纳税人请求行政法院确定税收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或确认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的确认之诉等其他诉讼类型,行政复议不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可以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德国并不要求纳税人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之前缴纳税款。 三、韩国、加拿大、法国 规定了行政救济前置主义,即必须穷尽诉讼前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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