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税法总分机构如何纳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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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是否可以相互弥补亏损?如果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如何处理呢?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是一个纳税义务人,不存在税率不一致的情况。 ?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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