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公司员工个税纳税地点确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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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生产位于哈尔滨市,在上海有一个分公司,不过该分公司并未独立核算,也不能产生独立收入,该分公司的所有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全部由哈尔滨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员工的工资由总公司支付,该分公司的部分员工个税在上海缴纳,还有一部分员个税在哈尔滨缴纳,如果我公司想把所有上海分公司员工的个税放到上海缴纳,请问该如何操作?另外由于个税纳税地点的变更,必然导致原纳税地点税收收入的减少,如何说服税务局同意变更?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应该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建议由分公司发放,可以由分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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