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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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如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二)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三)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五)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六)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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