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问:2007年4月成立的企业,6月取得第一笔收入,7月向税务机关提出按照(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此时新企业所得法(2008年1月1日生效)没有生效,即57条过度期税收优惠的规定没有生效,税务机关是否应审批?我理解为如企业2007年提出申请,应当按当时有效的税收规定予以批准,如2008年提出申请,则按新法不能审批,是否正确? 答:由于您没有描述清楚您享受的是哪种优惠,请您参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详细规定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