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20年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提问内容: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20年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回答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如果纳税人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无论该纳税人2020年是否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均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