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率调整 “待转销项税额”咋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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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其中,所谓“从5月1日起”,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在会计处理方面,《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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