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政府给予的土地置换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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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厂区(土地系通过出让取得)被政府进行商业开发规划,政府以一块土地与其置换,并补偿给该企业一定的货币资金。这一置换业务中,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如何核算。收到上述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对所得税有何影响? 答:如果贵单位属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拆迁,该项业务可以按《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 23号)规定办理: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关于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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