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无偿向境外子公司出借资金是否纳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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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亿人民币,在加拿大注册了一个全资子公司。由于经营业务的需要,母公司将注册资本中的18亿元,无偿出借给加拿大子公司达2年。现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母公司按规定计算出借给子公司的利息收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请问我公司是否缴纳该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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