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过渡期认定为高新企业如何适用税率?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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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厦门特区生产性外资企业,2006年度进入获利年度,2006~2007年度免税,2008~2010年度减半征收。根据过渡期优惠政策,我公司2008~2010年度分别采用18%、20%、22%的减半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2009年度,我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我公司2011年度是否可以采用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还是要按照24%税率缴税,到过渡期结束的2013年才能适用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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