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汇兑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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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公司按业务发生时汇率记账,年底对尚未收回的应收、应付账款按2011年底汇率调整年底应收未收回、应付未付账款的余额,结果为:应收账款汇兑收益2000万元,应付账款汇兑收益1500万元。依据上述文件,汇兑收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是否应调减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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