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计提未实际支付利息费用能否列支?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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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1年初某外资企业A向境外公司B借款,双方合同规定,借款利息按当期境内银行利率计算,在两年后还本时一次性支付利息。A公司按月计提利息,但尚未实际支付给B公司。请问: 1、A公司在未实际支付利息的情况下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A公司计提的利息未实际支付,也未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A公司预提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3、A公司计提的利息未实际支付,但是已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预提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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