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资企业清算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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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 本人有一个问题需大家帮助,某外资企业进行清算,账面中应付福利费中包含以前年度盈利时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390万元,清算时如不支付,是否要作为清算收益交纳所得税? 根据原来的外资企业清算办法,此项基金不作为企业的清算财产,实在不知如何处理?请各位帮忙,并最好能提供有关规定的文件号. SW提示—— 依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在清算时应并入清算所得。 同时提醒注意以前年度是否有可以弥补的亏损,至于是否能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要按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由所属税务机关判定处理,不能单纯对某项所得而言。 可以参考的法规—— 财工字[1995]222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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