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减免税期间查增的所得适用什么税率?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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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6年设立的外资企业,目前仍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减半征收期间,如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查中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其适用税率是否还可以按减半征收计算应补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规定:(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法规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法规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上述规定对这部分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只原则性规定“按法规补税”,税率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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