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福利企业收到退回的增值税是否应征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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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收到退回的增值税是否应征企业所得税? 问 题: 福利企业收到退回的增值税是否应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7]92号与财税[2008]151号两个文件,究竟应该执行哪个文件? ??? 回 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及第二条“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之规定,按照残疾人,企业可以取得增值税退税,企业取得的该部分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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