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资企业注销是否要退回原已减免税款?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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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门是一家内资公司,欲收购一外资企业,该外资企业成立于2004年,连续3年盈利,享受外资企业税收所得税减免优惠,我公司欲收购该企业2个股东共计100%股权,完成收购后将合并入我公司,并注销该外资企业法人资格。请问:1、该外资企业注销时经营期限未满10年,经营期间享受的减免税如何处理,需要退回税务机关吗?有什么相关法规?2、还有无其他涉税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对上述问题中已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外资企业注销时经营期限未满10年,按规定应当补缴经营期间享受的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上述问题中的外资企业相当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原来的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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