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原税法为前提的有关法规是否有效?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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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那么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是否被新法所替代而废止?原已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依据所制定的法规,如税前扣除办法、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也被废止?尤其外资企业涉及扣除、享受优惠条件等方面的税收管理程序、涉税金额计量等等问题,是比照内资企业执行,还是要等新规出台,还是按原规定操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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