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汇算清缴时提而未发的“三费”如何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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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次年汇缴申报期前,补发报告年度提而未发的工资,在报告年度申报所得税时扣除,与工资相对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报告年度扣除还是在次年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第二条规定,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2007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按照“核实税基”的要求,认真、严格执行原企业所得税制,特别要重点审核企业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意减少2007年收入、增大成本和费用等情况,防止企业违反税法规定人为调节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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