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于政策性的搬迁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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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生产性外资企业,目前坐落于A地,因政府城市规划需要,公司需要搬迁,我公司经考察B地比较合适(A、B地在同一省不同市,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请问:由于我公司在B地需要用从A地政府取得的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这样是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要求,但是根据《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5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那么我们在办理A地注销前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如何按照财税[2007]61号文件要求进行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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