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经营期未满清算已享优惠如何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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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港商投资企业于2004年成立,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0年(即2004-2014年),2008年因资金运作困难而结业。请问:该企业未满经营期限清算结业,其在2004-2007年所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是否要退还?港商投资企业于2004年成立,经营期限为10年(即2004-2014年),2008年因资金运作困难而清算结业,该企业未满经营期限清算结业,其在2004-2007年所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按规定应当补缴。 依据“实体法从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按原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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