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90天外籍董事如何缴个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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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法人代表兼任公司董事,为外籍人士,长期在国外总公司工作,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由我公司定期支付一定薪酬给该外籍董事。请问该外籍董事在我国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 号)第五条对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外籍董事定期从你公司取得薪酬,根据上述规定,负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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