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务登记之前取得的进项税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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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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