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被合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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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从2006 年以来一直处于经营亏损状态,最近,我公司与另外一家同行业公司达成协议,我公司将整体被该公司合并,由该公司支付我公司一定补偿价款。由于我公司与合并公司分别由不同税务机关管理,因此,我公司想先将公司注销,请问我公司在注销前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如何处理?另外,我公司还有将近100 万元的库存产品,合并协议约定将这些库存产品一并转让给合并公司,请问我公司对这部分库存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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