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境内银行使用境外分行资金向境内客户提供贷款涉及的增值税相关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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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三、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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