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发出商品无法正常开发票怎么办?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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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我们的主要客户为A公司,我公司和A公司在同一个市,A公司的分厂在省内的其它地市,我们的销售合同、发票和货款都是和A公司结算。我们按照A公司的要求,将商品运到A公司在各地分厂,各分厂验收后将单据传到A公司,A公司再通知我公司开票,由于单据传递的滞后性,有一部分商品当月不能开票,这样我公司就存在发出商品未开票的情况,特别是月末发出的商品要顺延到次月开票。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税务机关认定的发出商品未开票的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规定: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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