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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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额据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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