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同一个市不同区的分支机构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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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第三十条 对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不能就地预缴税款的,应由总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市内跨县区经营的,由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 第三十二条 对省内各市设立的跨县、区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2.根据《关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合国税函〔2008〕244号)第三条,总公司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总机构所在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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