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跨省餐饮服务发票,能否收取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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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3、综上,企业取得的与收入有关的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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