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筑劳务分包在分包个人是否可以差额征收?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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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分包服务,应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为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七)建筑服务。 ……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中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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