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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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分支机构不需要分摊税款,但需根据税种登记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零申报。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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