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跨市级单位增值税汇总纳税如何操作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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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第一条规定,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准入管理。 (一)申请汇总纳税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内跨市州的,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批;在市州内跨县(市、区)的,报市州税务局审批。 (二)申请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 2.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见附件1,分支机构列至区县级),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业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是否为中心店(站)、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 4.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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