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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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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