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筑行业设立分公司交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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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安徽省内跨县、市经营的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可按《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执行。 纳税人如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 根据国税函〔201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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