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农产品收购发票能跨县开具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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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101号) 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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