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小微企业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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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9年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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