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跨区域经营纳税备案及预缴税款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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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两个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相关手续。 2.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除上述规定情形无需预缴税款之外,均需要预缴。 3.应由企业根据工作量估算工程的销售额进行划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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