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抵扣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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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条规定,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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