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所得税汇算清缴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其中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市内跨县区经营的,由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二、如果总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分公司可以享受,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