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部预缴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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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可以扣除,凭税票到大厅办理预缴税款维护,申报时会自动带到“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栏次实现抵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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