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核销一事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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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 税总发〔2017〕103号)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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